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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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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7條5款相關之令釋及函釋
1. 零稅率適用範圍
2. 營業稅退稅依據
3. 適用零稅率營業人應備條件
4. 多角貿易適用零稅率相關規定
4-1 發票的開立及計價方式
4-2 以快遞或貨運方式出口相關規定
4-3 追加貨款零稅率適用規定
4-4 延遲付款之加收利息應檢附文件
4-5 結匯匯差之處理
4-6 外銷銷貨退回及折讓之處理
4-7 模具與機器設備相關函釋
5. 三角貿易的型態及營業稅申報
5-1 外銷訂單轉給國內廠商出貨
5-2 外銷訂單轉單至國外供應商出貨
5-3 國內組合廠商組合後辦理報關出口
5-4 國內原料委外加工就地出售
5-5 外銷訂單委外加工直接運銷國外客戶
5-6 委外加工復運回國再出售
5-7 貨物先運往國外發貨倉庫,再行銷售
5-8 保稅區內依國外客戶指示,加工後報關出口
5-9 轉口貿易不經過通關程序
5-10 多角貿易之轉口貿易不經過通關程序
5-11 多角貿易之轉口貿易直接交付貨物型
5-12 國內之多角貿易
5-13 外銷訂單轉給保稅區供應商後直接出貨
5-14 外銷訂單轉給保稅區供應商後間接出貨
5-15 國外委託加工後轉運國內外
5-16 依國”外”客戶指示交貨給保稅區營業人
5-17 依國”內”客戶指示交貨給保稅區營業人
5-18 進口型三角貿易
5-19 進口型三角貿易-反三角貿易
5-20 依國外客戶指示將勞務成果予保稅區人使用
5-21 將國外客戶之承攬工程委託國內營業人併同至境外施作
6. 其他補充資料
6-1 7條1款相關令釋及函釋
6-2 7條2款相關令釋及函釋
6-3 7條4款相關令釋及函釋
6-4 7條5款相關之令釋及函釋
6-5 其他之令釋及函釋
三角貿易之零稅率申報實務 ============ #### **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即報關退運出口如何辦理營業稅退稅釋疑**
一、營業人進口貨物,在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前開進口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二、進口貨物如僅部分使用,發現品質不符後,將「未經使用」品質不符部分退運出口,該退運出口之貨物,仍符合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未經使用之條件。(財政部98/11/18台財稅字第09804546160號令)
#### **非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外銷貨物不適用零稅率**
主旨:小規模營業人外銷貨物,得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乙案。說明:二、依營業稅法14條第1項及第23條規定,另按本部75年6月25日台財稅第7547901號函釋規定略以,保險業非屬修正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保險業承受國外保險業分保之再保費,應按1%稅率計算稅額報繳,無零稅率之適用。是以,營業人如非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者,尚無營業稅法第7條零稅率之適用。(財政部94/03/09台財稅字第09404516480號函)
#### **船舶出租外國國際運輸事業之租金可否適用零稅率釋疑**
主旨:我國航運公司將所屬船舶以計時、計程方式出租,經營國際間運輸,其收入仍屬運費性質,其自我國境內為承租人載運客貨出境部分,可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說明:二、我國航運公司將所屬船舶以計時或計程方式出租與外國國際運輸事業,船長仍由船東任命,船東負適航及運送責任,其收入應屬運費性質,營業稅之課徵應依主旨辦理。至光船出租,其船舶在一定期間交付承租人營運使用,其收入應按租金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5734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計時計程方式載運客貨取得之收入其營業稅徵免規定**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計時」、「計程」方式提供予他人使用取得之收入,係屬其經營國際運輸之收入,其營業稅徵免規定如下:一、其自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二、其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取得之收入,應由該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其代理人依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2款及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其屬符合同法第7條第5款但書規定者,並得檢附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編者註:現行為營業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及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9/04/30台財稅字第09904512350號令)
#### **營業人經營非定期航班之國際商務專機業務取得收入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一、國際運輸事業依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12款及第64條之1規定經營非定期航班之國際商務專機業務,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得檢附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5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相同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二、國際運輸事業以年度統包方式經營前開業務,所取得未實際承載客戶出境月份之固定包機收入,准憑主管機關核發之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明及與國際運輸包機相關之交易文件(如包機合約書、包機收入款文件及其他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101/05/08日台財稅字第101005590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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