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境外公司組織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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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要有英文名稱,亦可將中文名稱加 入公司章程與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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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商業公司法已取消法定股本,目前可發行的股份數目上限為50,000股,可選擇無面值,或單一面值。若超過50,000股,則需徵收75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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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委聘最少1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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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或法人均可。
2、董事可由股東選任或外聘。
3、董事須年滿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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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須有一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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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指派公司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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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發行無記名股票,但公司必須把不記名股份證書交由獲授權監管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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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和股東資料毋須接受公眾查閱,但這些資料必須存放在註冊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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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呈報周年報表及年度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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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境外公司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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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經濟及貿易環境穩定,且國際知名度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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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設施良好,方便設立各種金融機構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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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及董事會議可以在世界任何國家舉行,並可委託代表或使用任何通訊方式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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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形象不佳,設立程序過於簡便,變成不法集團犯罪及洗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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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有紙上公司的形象,國際間已陸續有部分國家直接將轄區公司與BVI間的交易視為無效,甚至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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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國際形象不佳,於進行國際投資及控股,可能會被要求提供更多認證或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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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開戶會可能會被要求儼格審查,提供更多有效紀錄,甚至公證人士的推薦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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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名股東須集中保管,絕佳保密特性已逐漸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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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境外公司設立應準備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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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必須為英文,中文須為音譯或意譯,且須經公證。若要將中文名稱加入公司章程與細則內,則要額外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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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選擇現成名單,或是自選名稱。
境外公司英文名稱須以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等; 禁止使用如Assurance、Bank、Society、Trust、Insruance、Royal…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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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無最低限制,可發行的股份數目上限為50,000股,可選擇無面值,或1股1元。若超過50,000股,則需徵收75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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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自然人,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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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護照第一、二頁。
2、身份證正反影印本。
3、台灣英文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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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台灣法人組織,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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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進出口卡影本;
3、指派之代表人護照影本;
4、台灣英文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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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超過二人,需註明主席、董事及持股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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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收集表:請點選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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