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 師查核簽證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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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 ,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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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金融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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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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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仟萬元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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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除上述外,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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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藉由會計師運用規劃與指導,善用合法的節稅管道,避免繳交不合理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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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採會計師簽證申報者,交際費支出可列支限額較一般申報高,以減輕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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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十年虧損可於獲利年度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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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除國稅局抽查調整所得額外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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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降低被國稅局查帳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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