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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需要委託會計師做稅務簽證申報?

1、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 師查核簽證申報。
2、「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 ,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A、金融業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B、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C、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仟萬元以上者。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D、 除上述外,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

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委託會計師做稅務簽證申報可享受哪些稅務上優惠?

1、藉由會計師運用規劃與指導,善用合法的節稅管道,避免繳交不合理的稅負。
2、採會計師簽證申報者,交際費支出可列支限額較一般申報高,以減輕稅負。
3、前十年虧損可於獲利年度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4、免除國稅局抽查調整所得額外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

課稅所得額以原申報數為準計算未分配盈餘,所以國稅局抽查後調整的課稅所得額,不再另外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如於申報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者,得以申報收件計算之,其後核定調整時,稽徵機關應依第100條規定辦理。
而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應以納稅義務人申數為準計算。故常見未分配盈餘補稅案件均為原始申報採查帳方式,而日後經稽徵機關依核定調整數加徵10%稅款。

5、 降低被國稅局查帳機會

採會計師簽證申報者,係提供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供稽徵機關審查,故需提示資料較少,且由會計師直接對國稅局審查人員提出解釋與補充說明,以避免徵納雙方認定差異。
國稅局僅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書面審核,公司比較不會被國稅局直接調帳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