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23-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45-65歲可以申請微型創業貸款)
男性必須退伍或持有免役證明。
申請者與其配偶信用狀況必須正常,無違法背信、無信用不良紀錄,無用票者可。
不得有經營其他事業或其它任職情事者,故兼任其它事業負責人及股東需辦理變更。
申請者須是設立未滿三年公司或行號之負責人或股東。
立案未滿三年之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兒童課後托育中心、老人養護中心之負責人。
持有開業證書未滿三年之診所、建築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之負責人。
只要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在國內設有戶籍者,華僑也可辦理。
職業軍人只要退役便可辦理。
現有公司負責人或股東不符合申請資格,須找尋符合申請資格者,變更成負責人或股東身分,即可辦理。
行號設立超過三年,得變更為【有限公司】方可以辦理;公司設立超過三年,一定要完全新設立公司才能辦理。
夫妻共創同一事業時,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請;若各自經營不同公司或行號,仍可以個別申請。
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台北銀行
高雄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
每人貸款額度上限壹百萬元,每一事業體貸款上限三百萬元。
貸款分六年攤還,每貸款壹百萬元,第一年每月只要繳利息約兩千多元,後五年攤還本金利息每月約一萬多元。
每人貸款額度上限四百萬,每一事業貸款上限一千兩百萬。
貸款分十年攤還,每貸款一百萬元,前三年每月只要繳利息約兩千多元,後七年繳本金利息每月約一萬多元。
青年創業貸款為政府政策性優惠利率貸款,協助輔導創業青年開創事業資金之融通。 青年創業貸款政府利息補助,年利率約只有百分之三左右信用貸款額度高,每位申請者可以申貸 壹佰萬 元,但每人一生不論創業幾次,僅限申辦青年創業貸款乙次。
(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45,機動計息)
(無擔保貸款期限六年,貸款貸出後十二個月內按月繳納利息, 自第十三個月起分六十個月平均攤還本息。)
按借款金額每一百萬元 為例
抵押貸款第四至十年
每月 $13,213
(擔保貸款期限十年,貸款貸出後三十六個月內按月繳納利息, 自第三十七個月起分八十四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但所提供之擔 保品耐用年限如未達十年者,得以其實耐用年限作為擔保貸款期限。)
創業青年應填具「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一式二份,「借款申請書」、「個人資料表」及「切結書」各乙份,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承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一)創業青年之個人徵信資料。
(二)所創事業之證件及股東名冊。
所創事業應先辦妥設立登記,並應檢送設立登記證件影本及股東名冊,至於農牧業無須 申辦登記者,可免檢送登記證件。
如係合夥組織應另檢送合夥契約書影本一份。
(三)保證人之徵信資料,依各承辦銀行徵授信規定辦理。
具有不動產者,應提供不動產標的資料,如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及地價證明或地價稅繳納通知書等。
在公教機構或公營企業單位服務人員,應提供在職及薪資所得之證明文件,如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等。
在民營企業單位服務人員,應連續在該企業服務一年以上,並檢送前一年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
(四)辦理擔保貸款者,應提供擔保品標的資料,並備妥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證件,如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價證明影本、土地地籍圖 及建物平面圖謄本等各乙份。
(五)特殊境遇婦女應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身份認定。
對申請青年創業貸款案件,承辦銀行將依照一般貸款作業程序辦理徵、
授信調查,並經承辦銀行完成徵信作業程序審核合格後,始行貸放撥款,其主要內容如下:
創業青年及所創事業是否合乎一般授信對象之原則。如申請人或其配偶有違法背信(更生青年不受此限)或退票尚未辦妥清償註記、受拒絕往來處分中、借款延滯等不 良紀錄情事足以影響承辦銀行之授信者,不予受理。
應實地調查創業青年是否依照所填列之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內容進行創業並實際負責 創業工作。
借款用途為購買機械設備、廠房或其他資本性支出,在貸款前已先行購妥者應實地查 驗並核對購置憑證。(其購置時間,以向承辦銀行提出申請日期向前推算三年均屬有效。)
擔保品之調查估價及付款值之核估係依照承辦銀行所訂辦法辦理。
申請擔保貸款者,應在撥貸前辦妥抵押權設定手續,並以承辦 銀行為受益人投保火險或其他必要之保險。
申貸案件經承辦銀行完成內部核定程序後,應辦理借保戶之對保手續。
創業青年在貸款撥付之前應在承辦銀行開立存款戶,以便撥款。
完成前述各項手續後,創業青年應提出借據,作為承辦銀行之貸款憑證,據以撥付貸款。
辦理本項貸款案件,若遇青輔會修正青創貸款利率規定,則其貸款利率的採用,以承辦銀行撥貸時所實施之利率規定為依據。
移送信保基金保證者,應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青年創業貸款信用保證有關規定辦理。
承辦銀行應於申請人檢齊所有應備文件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准、駁及撥貸手續。
兩人以上共同創辦同一事業者,應俟各申請人貸款手續全部辦妥核准後,始予撥貸,在未全部辦妥手續以前,不得個別提前撥貸。
承辦銀行應在創業青年的貸款約據中增列「本貸款依據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輔導青年創業要點規定辦理」條文。
辦理本項貸款手續應由創業青年親自辦理為原則,不宜假手他人代辦。
創業青年應向其所創事業當地承辦銀行指定之營業單位申請辦理青年創業貸款。
本貸款均以個人名義申貸,如提供之擔保品登記為所創事業名義者,得由承辦銀行審核後,變更為以所創事業體名義申貸,原申請創業貸款之青年並應作連帶保證人。
創業青年如同時申請無擔保貸款及擔保貸款兩種,因擔保貸款未能辦妥手續而要求先貸無擔保貸款時,若無礙其創業之進行得由承辦銀行酌情受理
.無擔保貸款期限六年,貸款貸出後十二個月內按月繳納利息,自第十三個月起分六十個月平均攤還本息;擔保貸款貸放期限十年,貸款貸出後三十六個月內按月繳納利息,自第三十七個月起起分八十四個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未能按月還本付息者,承辦銀行得一次追償全部貸款。
取得創業貸款資金後,應按照創業計畫實施,經發現所貸資金移作他用或在獲得貸 款後三年內未專職參與工作,即應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 之七向借款人追溯補繳利息,並應即收回全部貸款本息。
貸款青年逾期未還款者,由承辦銀行將其逾期資料,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開放金融機構查詢。其已清償者,亦由承辦銀行將其逾期資料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
創業青年對本貸款之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向承辦銀行或青輔會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