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營業人詢問,增設營業據點,是否應另行辦理營業登記及如何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及3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該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等。
該局舉例,A公司為買賣業於甲地銷售貨物,另於乙地以未辦營業登記之B門市部對外銷售,由於B門市部對外亦有收受客戶訂單、收取貨款之銷售行為,應依上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嗣經乙地稽徵機關查獲,該門市部未辦妥營業登記,逕行對外營業,除補徵營業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如欲增設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固定營業場所,應向所轄稽徵機關另行辦理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