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原係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惟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其扣繳率將按票券持有人之身分別調降為10﹪及15﹪。
該局進一步指出,短期票券係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個人取得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其扣繳稅額不得自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李君於98年8月1月向銀行購買6個月期可轉讓定期存單1,000萬元,該存單於99年2月1日到期,李君憑已簽章存單暨出示身分證(護照)向銀行支領本息計1,001萬7,000元,其中1萬7,000元為利息所得,如李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銀行會按給付利息金額17,000元扣取10﹪之稅款1,700元;李君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會按給付利息金額扣取15﹪之稅款2,550元,因採分離課稅,該利息所得將不併計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對高所得者具有高度節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