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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誠 - 稅務新聞 | 2010-03-29 | 點閱數: 5209

「格子商店」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營「格子商店」之出租人(受託人)及承租人(委託人)應依財政部98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0號令核釋有關「格子商店」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現行市面上流行將店面裝潢成一格一格,提供給他人展示自行製作或購入之商品,由店東處理銷售之經營方式(俗稱格子商店),其交易模式為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之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

該局指出,「格子商店」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人部分:

(一)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惟為簡化稽徵手續,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二)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作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二、出租人部分:

(一)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1、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於受託代銷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2、受託代銷應自承租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部分,按承租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承租人應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如屬應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函請出租人提供該等收據資料,作為承租人課稅資料運用。
 (2)承租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即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出租人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舉例,承租人將其所有二手物品(非經常性買賣),置於格子商店販售,倘其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可免辦理營業登記,惟出租人(經核定使用發票之營業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受託代銷時,依前揭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倘承租人經常性將其製作手工藝品,置於不同承租格子商店販售,且均已達起徵點,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或查定銷售額),出租人(經核定使用發票之營業人)收取租金及受託代銷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與買受人,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有經營上述類型之交易模式者,應儘速配合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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