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各類扣(免)繳憑單申報已於2月1日截止,聯合執行業務事務所若接到前揭98年度扣免繳憑單(備查聯),經核對無誤後,應於3月20日前將取得扣繳憑單上扣繳稅額依聯合執業之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以聯合事務所名義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合夥執行業務者,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供各執行業務者作為抵退所得稅之依據。
該局又表示,辦理「轉開」事宜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轉開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二、 轉開予各執行業務者之所得扣繳憑單報核聯。
三、 該聯合事務所取得之各類所得給付單位填發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備查聯。
該局並提醒聯合事務所辦理轉開扣免繳憑單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 扣繳單位欄之統一編號、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等,均應填寫主事務所資料。
二、 所得類別欄應勾註執行業務所得之類別及載明執業業別或代號。
三、 所得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所得所屬年月及所得給付年度各欄應注意填載正確。
四、 所得給付總額、給付淨額欄填入「0」、空白或「* * * * *」符號,扣繳率無需填載。
五、 扣繳稅額欄依實際分配合夥人之數額依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載入。
六、 備註欄應註明:「『轉開』:本憑單僅供申報扣繳稅額使用,實際所得額應依事務所該年度損益分配予所得人之分配金額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