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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09-12-24 | 點閱數: 4960

非居住者之薪資所得扣繳又有新規定

財政部於98年10月9日發布解釋函,規範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關「薪資所得」扣繳事宜,此亦為聘有外籍員工之企業單位最為關心的焦點,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外僑朋友及扣繳單位注意,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該局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每月給付薪資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現為17,280元)1.5倍(即25,9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1.5倍者,須按給付額全數扣取20%。如同時受僱於多個雇主,加計後其全月薪資總額超過上開規定金額致短扣稅款者,稽徵機關將向所得人追補應徵收20%與原扣繳6%之差額稅款。

  二、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舉例來說,美籍人士布萊恩,於98年8月1日受僱擔任佳佳補習班英語教師,於每月底給付該月薪資24,000元;而布萊恩僅工作至98年11月15日即提前解約返國,其薪資給付及扣繳如下:

  一、因98年10月31日星期六放假,佳佳補習班於11月2日星期一給付布萊恩10月之薪資24,000元,於11月15日又給付11月份半個月薪資12,000元。

  二、依上述解釋函規定,11月2日給付之10月份薪資24,000元,原應於10月31日給付,係因適逢假日而延後給付致發生跨月情形,故應併入10月計算。故佳佳補習班只須於11月2日及15日各依6%扣繳率扣取1,440元及720元之稅款即可,毋須併計而扣取20%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於98年10月28日修正,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其扣繳率自99年1月1日起下修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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