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當被限制出境後,除可以繳清稅款外,尚可以依同法第11條之1規定提供與稅額相當價值之擔保品方式來解除出境限制,如提供下列擔保品,經審核為相當並收受後,即得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一、 以現金繳清全部欠稅。
二、 以黃金提供擔保。
三、 以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提供擔保。
四、 以銀行存款單摺提供擔保。
五、 以房屋提供擔保。
六、 以土地提供擔保。
七、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提供擔保。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已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所以如有急需出國的人,務請於繳清稅款或辦妥擔保手續後,儘速檢具相關文件洽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解除出境限制,以免發生已到機場卻無法出境之窘況。如有任何稅法疑義,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3211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魏筠臻,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8322,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