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於98年9月1日起至98年9月30日止,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符合下列規定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者,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三、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四、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凡本年度1 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月1日起經核定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五、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六、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七、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八、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九、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該局說明,前項第1點、第2點及第9點新規定,係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及財政部98年8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804080141號令規定,自今年(98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可免辦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額,非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額,超過2000元者,若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稅額,只需填具暫繳稅額繳款書逕向國庫繳納,免辦理申報事宜。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除符合規定可免辦暫繳申報外,依法均應辦理暫繳申報,以免遭受核定補稅及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