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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09-09-01 | 點閱數: 10256

新欠稅,追稅期限最長可達15年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96年3月21日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23條有關徵收期間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4項及第5項規定,明定稅捐徵收期間仍是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的欠稅案,執行期限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但於5年期間屆滿前執行處已展開包括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繳清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及已開始調查程序者,可以再執行5年。另在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的欠稅案件,自修正之日起於5年尚未執行終結,不再執行。故修法後新欠稅的追稅期限,端視行政執行處有無發動追稅行動,有者,追稅期限最長15年;如無,追稅期限最長10年,逾越追稅期限者,均不再追討。

該局表示,欠稅追討期限最長雖為15年,但在欠稅期間,納稅義務人生活仍有所不便及困擾,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繳款書,務必於繳納期間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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