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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09-08-19 | 點閱數: 5061

  財政部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8月8日莫拉克颱風災害賑災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及第36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得全額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至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不超過所得額10%限度內,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上開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財政部指出,莫拉克颱風造成巨大災害,社會各界紛紛解囊踴躍捐輸,救助災民,民眾如透過下列方式捐贈,並取具相關收據憑證,得依上開稅法規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或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內政部在中央銀行國庫局開立之保管款專戶(帳號269981)、郵政劃撥帳戶(帳號19595889)及各縣市政府設立之救災專戶捐款者,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得以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如劃撥儲金存款收款未記載姓名者,請自行填註)申報扣除,如係透過內政部賑災捐款資訊網頁,以信用卡線上繳款者,亦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得以載明受贈單位及捐款事由之月結單(消費明細單等)及繳費證明申報扣除。

二、個人或營利事業向各金融機構及郵局所開立之賑災專戶捐款者,可依該單位所開立載明係為莫拉克颱風賑災之用途及所收受捐款轉交受贈單位名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申報扣除。各金融機構及郵局於彙總轉交受贈單位時,應將其明細金額公告。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如未記載姓名,可由匯款人自行填註。

三、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金融機構以外之非政府機關(如慈善機關團體或營利事業等)所設立之賑災捐款專戶之捐贈,並由該單位將該筆捐款轉交政府機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統籌賑災者,前者得視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府之捐贈,後者得視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個人或營利事業應以該單位所開具載明捐款事由之代收捐款收據及該單位送交受捐贈單位之捐款徵信名單作為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憑證。

四、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之員工,其賑災之捐獻係由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等單位經收彙總捐獻,致僅取得1張統一捐獻收據者,可憑各該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之收據,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五、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以實物捐贈者,除取得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受贈單位所出具之受領捐贈收據或證明(如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俾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外,其捐贈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購入供作捐贈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捐贈之原始憑證;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二)營利事業以本事業之產品或商品捐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或商品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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