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度起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新增二項便民措施:
一、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自今年起免予暫繳申報。
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只要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依規定即可免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國稅局說: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從今年起免予暫繳稅款及申報,主要係為避免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於暫繳申報繳納稅款後,需等候冗長的退稅流程。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等三種情形者,僅需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以自動櫃員機、現金、支票或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之晶金融卡即時扣款轉帳繳稅等方式向公庫繳納稅款即可,得免再向國稅局辦理暫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