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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贈與稅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09-07-13 | 點閱數: 3615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前天作出釋字第六六三號解釋,認定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數人時,稅單送達其中一人,就算完成通知所有納稅義務人程序的條文,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財稅機關須於兩年內修法,逾期條文失效。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表示,將依照大法官釋憲結果進行修法,在實務上也會先行採取大法官建議,避免後續紛爭。 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指出,上述條文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妨害未收到稅單民眾的訴願和行政訴訟權,但考量財稅機關須有時間妥善規劃修法及行政作業等配套措施,因此訂立日落條款,給予兩年緩衝時間。

本案由洪姓等五位遺產繼承人聲請釋憲,國稅局民國九十三年間查得一筆遺產,應由洪姓等五位民眾繼承,但僅寄發遺產稅繳款書給其中一位繼承人,要求九十三年五月至七月間繳稅,其餘繼承人後來向國稅局抗議沒接到通知,害他們被罰款,國稅局認為依法不用把稅單寄給每一個繼承人,洪姓等民眾遂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指出,有些遺產的繼承人眾多,且常常分散海內外各地,如要一一通知繳稅,對稅捐機關來說,困難度很高,但現行法律有公示送達,稅捐機關有責任納入考量,否則將侵害人民憲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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