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會計黃小姐來電詢問:本福委會收入項目中自員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是否屬於福委會之收入?而發給員工子女之獎助學金是否屬該員工之所得及是否需列單申報?另本福委會辦理之午膳對員工之餐費補助費是否屬員工之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一、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列第2條第1項第3款,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職工福利金(自提儲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視為福委會年度收入。
二、 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及其子女之獎助學金有2種情況:
(1)如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2)若沒有附條件而為普遍發給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及其餘各項補助費(如:結婚、生育、死亡、住院等)者,屬其他所得,於發給時可免扣繳,惟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各領取人並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將受領補助費列入其他所得申報。
三、 依據財政部70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40901號函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委由膳食委員會辦理職工午膳營養補助費,如營利事業並未另行給付伙食費或給付之伙食費併同該午膳營養補助費每月在1800元以內者,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國稅局呼籲各營利事業單位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注意,對於員工之各項補助費性質及支出項目,應確實釐清是否符合免納所得稅或免扣繳應列單申報所得稅之範疇,以免因違反扣繳義務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