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財政部108年令)重新制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的規範:
一、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 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除符合本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1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108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廢止本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
2019-03-03 23:49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頒布解釋函令,明定四大類產學合作方式所取得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其中,技術轉移給產業,自今年1月1日起必須課徵5%營業稅,提醒各大專院校注意。
為了使學用接軌,產學合作愈來愈常見,教育部建議財政部,應就學校推動產學合作,將研發成果技術轉移給產業所取得收入,訂定課徵營業稅日出條款。
財政部今年1月初核釋,學校依教育部訂定的「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所辦理各項產學合作事項所取得收入,必須依規定徵免營業稅。其中,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運用所取得收入,自今年1月1日起,須依法課徵5%營業稅。
除了技術轉移取得收入,財政部函釋也明定其餘各項產學合作模式所取得收入是否應納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所取得收入,都必須課徵營業稅。不過,如果學校向政府機關收取的研究報酬,屬於代收轉付給研究人員,就無需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此外,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等所取得收入,也都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至於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屬學校等教育文化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的文化勞務,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解釋,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都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即使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只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是稅法上所認定的「營業人」。
因此,學校在產學合作下,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除非符合營業稅法中所規定的免稅貨物、勞務,可免徵營業稅外,其餘情形都應該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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