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訂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布單位:商業司第二科 發布日期:2018/11/08
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
主旨:訂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二、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
(一)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二)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
三、自一百零八年會計年度起,符合前點規定之公司,當年度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四、關於財務報表非曆年制之公司,其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一百零八年度期間者,為前點所稱之「一百零八年會計年度」。
五、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本公告。
部 長 沈 榮 津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 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 ,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 前項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