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修正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公司負責人應以「電子方式」於下列期間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申報「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的股東之姓名、國籍及 持股數等資料。
- 首次申報:有3個月申報期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前設立之公司,應於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向資訊平臺首次申報。
- 施行後新設立公司比照變動申報:設立後15日內申報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起設立之公司,應於設立後15日內向資訊平臺申報第4條所定之資料。
- 變動申報:變動後15日內申報
(首次)申報資料如有變動者,公司應於變動後15日內,向資訊平臺辦理變動申報。
- 年度申報:每年3月31日前申報
自109年開始,每年3/1-3/31申報前一年12/31資料公司應於中華民國109年起,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就截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之第4條所定之資料,向資訊平臺辦理年度申報。但公司於當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已為變動申報者,免為年度申報。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 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 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 註記裁處情形。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工行政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