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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18-02-09 | 點閱數: 32237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部分

(一) 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 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分配與罰則,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並減少徵納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二) 合理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
1、 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提供調整適應期。
2、 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對外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三)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營利事業於申報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營所稅時,應適用調整後營所稅稅率。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為例,其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按20%稅率(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按18%稅率)申報繳納營所稅;又107年度盈餘保留不分配者,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按5%稅率加徵營所稅。

三、 外資股東 106年12月29日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自107年1月1日起,外資股東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按21%扣繳率扣繳稅款。另本次所得稅法修正刪除第73條之2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應扣繳稅款,不得抵繳該股利或盈餘所含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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