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所報○○公司線上遊戲置於國外網路交易平臺銷售應如何報繳營業稅案。
說明:二、○○公司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且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銷售遊戲勞務與買受人,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向買受人收取線上遊戲價款,並於扣除平臺手續費後撥付○○公司,該○○公司於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銷售時無法掌握買受人及交易資料者,應以實際取得之遊戲價款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以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 106/01/05 台財稅字第 10504612190 號函)
主旨:有關飯店業者透過 Agoda.com 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應如何報繳營業稅案。
說明:二、飯店業者透過 Agoda.com 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與買受人, Agoda.com 訂房平台業者向買受人收取住宿價款,並於扣除平台手續費後撥付與飯店業者,飯店業者於旨揭平台銷售住宿勞務時無法掌握買受人及交易資料者,應以實際取得之住宿價款為銷售額,依規定 開立以 Agoda.com 訂房平台業者為抬頭之應稅統一發票 報繳營業稅。 ( 財政部 106/02/09 台財稅字第 10500135610 號函 )
主旨:為落實愛心辦稅及維護徵納雙方和諧,請確實輔導運用境外電商業者之平台銷售住宿服務之旅宿業者,應依法開立統 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說明: 二、為建立境外電商課稅新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 105 年 12 月 28 日經總統公布,並奉行政院核定自 106 年 5 月 1 日施行。在中華民國境 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其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 然人,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6/06/01 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1062007737 號函 )
三、有關國內旅宿業者運用境外電商業者之平台銷售住宿勞務,應依下 列方式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 一 ) 國內旅宿業者運用境外電商業者之平台銷售住宿勞務,倘由境外 平台業者向買受人收取全部價款,並於扣取平台服務費後支付給國內旅 宿業者,國內旅宿業者應就自境外電商業者實際收取價款,開立統一發 票與境外電商業者,並依營業稅法第 35 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 二 ) 國內旅宿業者運用境外電商業者之平台銷售住宿勞務,倘由國內 旅宿業者自行向買受人收取價款,並另行支付平台服務費與境外電商業 者,國內旅宿業者應就自買受人收取之全部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 受人,並依營業稅法第 35 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國內旅宿業者支付平台服務費與境外電商業者,應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報繳營業 稅。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6/06/01 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1062007737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