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登記項目之內原來業務 |
經營登記項目以外其他業務 | |
未達20萬元(8萬元部分) |
本稅:按1%補稅 處罰:無 |
本稅:按1%補稅 處罰:有 |
20萬元以上(6萬元部分) |
本稅:按1%補稅 處罰:無 |
本稅:按5%補稅 處罰:有 |
加罰項目:營業稅第46條(行為罰)及營業稅第51條第1項第7款(漏稅款)。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行為罰。
(財政部2016.05.17台財稅字第10404698510號令)
*摘要: 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其他業務,未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前,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主旨: 小規模營業人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且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者,於稅捐稽徵機關變更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前,尚非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4項規定,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得免給與他人憑證,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81/2/28台財稅第810756713號函)
主旨: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被查獲者,其銷售額應依法計算補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並送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
說明:二、小規模營業人擅自擴大營業項目,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除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有關該項被查獲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另按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補稅送罰。(編者註: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90/06/21台財稅字第0900454039號令)
釋示函令標題:小規模營業人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業務應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稅率補稅處罰
函釋內容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者,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處罰。
(財政部84/02/15台財稅第841605772號函)
【要旨】: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已達使用發票標準者應補稅並自次月起使用
【內容】:關於經核定為依法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查得其實際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應按其實際銷售額依百分之一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扣除原查定已納稅額後,予以補徵,並核定其自次月一日起使用統一發票。
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被查獲者 須補稅處罰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014 14:01:30)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即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業務被查獲者,除依營業稅法處以未辦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並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1%或5稅率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查獲某小規模營業人自94年設立登記,其營業項目僅登記飲料零售,經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為8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惟該營業人自95年起增加經營手工香皂批發,每月銷售額達14萬元,卻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致逃漏95至97年銷售手工香皂之營業稅,是就其增加之手工香皂銷售額,按其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第13條規定1%、5%之稅率補稅處罰,即其中每月未逾20萬元且超過原查定之12萬元部分(20萬元減查定銷售額8萬元),按營業稅率1%補稅處罰;每月逾20萬之2萬元部分,按營業稅率5%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項目為考量之依據,營業人若經營登記項目外之業務,即須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俾稽徵機關掌握正確之課稅資料,營業人如不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查獲者,除處以行為罰外,並須補稅處罰,兩者擇一重處斷,營業人切莫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