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用戶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如有登載買受人名義不符情形,應於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業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以利後續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作業。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考量尚有部分營業人用戶未及向公用事業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且部分公用事業未能提供該用戶房屋承租人得申請於電子發票登載其統一編號,不受帳單用戶名稱限制之作業方式,財政部乃規定輔導期間(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營業人用戶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至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辦理。 為免影響後續營業稅申報扣抵權益,該局呼籲營業人用戶如有前揭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登載不符情事,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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