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3 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公告106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的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相關金額的額度與105年度相同,分別如下:
一、106年度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6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106年度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5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稅率(現行徵收率12%)計算的金額。
四、106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的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的保險死亡給付,106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依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5項及第13條第3項規定,上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應按上漲程度調整。前揭營利事業及個人適用的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分別為102年度及103年度,各該年度適用的指數分別為101.67及102.65,與106年度適用的指數104.78相較,各上漲3.06%及2.08%,均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10%),故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6年度各項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新聞稿連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