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將資金借給公司所產生之債權,其帳務上係以「股東往來」貸餘科目列示,若公司經營連年虧損,股東是否可直接以股東往來彌補累積虧損?對公司及股東而言,是否會將有稅負產生?以下針對幾個不用議題,將資料整理如下:
一、依據本部於106年8月2日召開「研議公司受領股東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之會計處理疑義」會議決議。
二、報導期間開始日在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之財務報表,關於股東無償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予公司,係股東基於股東之地位所為之行為,無論有無依持股比例,應一律認列為資本公積,本部94年5月5日經商字第09402048030號函 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三、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應認列為資本公積,而非其他收入,本部93年3月 23日經商字第09302041230號函釋予以廢止,另本部91年4月11日經商字第09 102053510號函及92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09202260140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 分,不再援用。 (經濟部一0六、九、二一經商字第一0六0二四二0二00號函)-註:感謝網友黃國榮之提醒。
△有限公司彌補虧損釋疑
一、查股東將資金借給公司,乃股東對公司之債權,應以「股東往來」之科目帳列「負債」項下,而股東放棄對公司之債權,係屬對公司之捐贈,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第2項之規定,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或其他收入。又依本部91年3月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函規定,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者,以「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入帳;而有限公司類推適用上開規定,依出資比例放棄債權者列入資本公積,未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者,則帳列「其他收入」科目,合先敘明。
二、按公司法第10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公司章程應載明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是以,有限公司彌補虧損應依章程規定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辦理之。另股東依出資額比例放棄債權列入「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又未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而帳列「其他收入」者,於會計年度終了為損益之計算,並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4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帳列保留盈餘。而上開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依本法第110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經股東全體之承認,均得彌補虧損。至於本部87年12月11日經(87)商字第87227599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三、另商業會計之處理應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商業會計法第33條參照),是以,股東按出資額比例集中資金於負責人帳戶,再由負責人轉帳匯款至公司至帳戶,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經濟部94年5月5日經商字第09402048030號函)
股東將資金借給公司,乃股東對公司之債權,應以「股東往來」之科目帳列「負債」項下,而股東放棄對公司之債權,係屬對公司之捐贈,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第2項之規定,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者,以「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未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者,則帳列「其他收入」科目。(經濟部91年3月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函規定)
受贈所得如係來自「自然人股東」應全數列入資本公積,如係來自「法人股東」應列入公司當年之損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其稅後餘額列入資本公積(財政部七十五年台財稅第七五二五四四七號第二款所函釋)。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稅2009/5/12發佈新聞: 公司若以股東往來貸餘沖轉累積虧損,並不符合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但公司得以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之數額。 按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負其責任,原無就其出資額按比例彌補累積虧損之義務,惟因歷年來累積虧損,皆由股東往來彌補,全體股東若按出資比例,自願放棄對公司債權,如經全體股東同意將債權贈與公司,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將股東往來貸方餘額轉列為「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俟後如依公司法第239條規定彌補公司之累積虧損,尚無不可。其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公司向股東借款時:
銀行存款1,000,000元
股東往來1,000,000元
註: 應提示股東與公司間的資金往來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會計事項之真實性。
△股東按出資比例放棄債權時,轉列資本公積:
股東往來1,000,000元
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1,000,000元
註: 應提示股東拋棄債權之證明文件,如放棄債權之切結書。
△公司經股東會決議,以「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彌補虧損時:
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1,000,000元
累積盈虧1,000,000元
註: 應提示股東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
另依財政部86年6月18日台財稅第861901688號函規定,股東無償免除被投資公司對其所負之本金債務,係依被投資公司之股東會決議按股份比例免除,以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者,該國內營利事業得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營利事業之全體股東約定依持有股份比例放棄對營利事業之債權(股東往來),用以彌補自己的股權虧損時,尚無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償免除債務」之適用,免予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5年12月28日台財稅第38600號函)。
◎獨資商號之資本主出資彌補該商號之虧損者,因該商號原為資本主個人之財產,故其出資彌補虧損非屬贈與(財政部68年3月23日台財稅第31866號函)。
部分資料來源:2002/09/30 經濟日報 許志文、陳羿君
資料整理:北誠會計師事務所 吳政隆會計師<資料轉載,請註明出處-北誠會計師事務所>
被繼承人遺有「股東往來」之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中小企業之「股東往來」與課稅關係
被繼承人對公司「股東往來」之債權,應主動列入遺產稅申報以免受罰
以「股東往來」彌補公司虧損,股東竟被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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