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修正條文自今(98)年1月23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後,各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紛紛磨拳擦掌欲投入增資計畫,以期符合租稅獎勵,並殷殷期盼該獎勵辦法發布俾申請適用。行政院亦於98年5月27日發布「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為鼓勵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增加投資,帶動景氣復甦,該獎勵辦法訂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應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有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行為,其要件為「製造業」投資計畫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金額達50萬元,且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購置金額達50萬元,「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金額達10萬元,且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購置金額達10萬元,故投資門檻不高,希能增加公司投資意願。
因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免稅額多寡以投資總金額為限,所以投資金額愈多,可享受減免稅額就愈多,其投資總金額內容包含,(1)為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所需購置土地之支出、(2)新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之支出、(3)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之支出及(4)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支出【製造業以(3)之20%、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以(3)之70%為限】等,均可計入投資總金額內。而投資支出項目如屬購置者,應於97年7月1日以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計畫完成前取得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或支付價款,如屬新建建築物者,應於97年7月1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並於計畫完成前取得使用執照,另土地亦規定地上應有新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有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行為,並於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增資變更登記表核發次日起6個月內,或於獎勵辦法發布之次日起6個月內,檢具投資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並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次日起1年內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以符合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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