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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北誠 - 稅務宣導 | 2016-10-12 | 點閱數: 38272

  近年來因銀行定存利率偏低且房地產市場前景堪憂,而營利事業為了獲取更高利潤,常會將閒置資金轉向從事投資相關金融商品,而買賣基金變成是目前公司常見的投資管道之一,不過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購買的基金是屬於國外基金還是國內基金,因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兩種的課稅方式大不同,以下是關於國內基金與國外基金基本介紹及課稅差異說明。

一、如何判斷購買的是國內基金還是國外基金

  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所謂國內基金,係由國內的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並在國內註冊的基金。至於國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大多在有「租稅天堂」之稱的國家註冊,如:盧森堡、開曼群島等),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

二、買賣『國內基金』之利得及配息是否需要課稅 以下是投資國內基金之課稅相關規定:
  1. 國內個人買賣國內基金產生的資本利得免課證所稅
  2. 國內法人買賣國內基金產生的資本利得不計入營所稅,須計入法人的最低稅負制申報
  3. 國內個人取得國內基金配發之配息、配權,其所得來源若屬境外,視為海外所得,自99年起計入個人的最低稅負制申報;其所得來源若屬國內,依各類所得不一,計入個人綜所稅或分離課稅
  4. 國內法人取得國內基金配發之配息、配權,其所得來源不論境內外,須計入營所稅課稅。
三、買賣『國外基金』之利得及配息是否需要課稅 投資境外基金之課稅規定:
  1. 國內個人買賣境外基金產生的資本利得或取得境外基金配發之配息、配權視為海外所得,自99年起計入個人的最低稅負制申報。
  2. 國內法人買賣境外基金產生的資本利得或取得境外基金配發之配息、配權須計入營所稅課稅
  3. 國內銀行信託部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如ETF)業務,其所孳生之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及證券交易所得,分配給委託人時,該委託人如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自國外之收益,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免納所得稅。委託人如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該項收益,仍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投資國內外基金,是否須繳納二代健保費規定:

  要判斷基金配息要不要課稅或繳交補充保費,首先要判斷這筆收入的來源是來自「國內」還是「海外」,以二代健保為例,依照中央健保局的說明:凡屬所得稅法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股利所得、利息所得或租金收入,即須扣繳補充保險費;也就是說如果配息的來源是海外就不需要繳交補充保費

相關案例一:

  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自國內銀行受託贖回之投資基金處分所得新臺幣(下同)3千2百餘萬元,甲公司主張該基金係在我國境內代理募集及銷售,屬證券交易法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應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適用。 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基金之註冊地為盧森堡,故屬在境外發行之基金,營利事業贖回境外基金之交易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尚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之適用,而甲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境內及境外之所得申報納稅,因此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8百餘萬元,並處以罰鍰。

相關案例二:

  乙公司102年度取得境外債券孳息之海外利息所得70餘萬元,因無扣(免)繳憑單,該公司誤以為不用併計課稅而漏報該筆所得,遭查獲補稅處罰。 結論 : 國內外基金並不是以基金投資區域區分,更不是在國內銀行或投信公司買的基金,就是國內基金,營利事業在購買基金時就必須清楚區分是國內基金還是國外基金,在申報處分基金所得及相關配息時應特別注意,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處罰。


2016-10-05 00:49:04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投資基金課稅因基金投資標的與基金註冊地的不同,所得來 源課稅方式也會有所不同。若本國個人投資國內基金,不論該基 金是投資台灣、海外,買賣贖回皆不用課稅,但若前者配息則按 分配的所得類別課徵綜所稅,後者則採最低稅負。

  由於不同基金條件會有不同的稅負差異,安侯建業(KPMG) 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可分為兩部分來看,包括以基金投資標的所在 地,判斷基金配股配息的所得來源,另外以基金註冊地判斷基金 贖回時的所得來源。

  以投資標的在海外市場的基金來看,無論個人申購的是國內 或國外基金,該信託財產所發生的收入,皆屬於海外來源所得, 在配息時若海外所得逾100 萬,由投資人併入分配年度的個人最 低稅負計算。

  而若是投資標的在台灣市場,無論個人申購的是國內外基 金,所產生的收入皆屬於台灣來源所得,在配息時,按照分配的 所得類別,併入分配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也就是說,投資 人取得基金的分配,是利息投資人即是取得利息所得、若分配是 股利,投資人即是取得股利所得。

  此外,信託基金在信託利益實際分配時,金融機構必須依照 每個受益人分配到的所得,計算每位投資人可享有的扣繳稅款或 可扣抵稅額,轉開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給受益人使用。

  至於以基金註冊地判斷贖回時的來源所得部分,個人申購基 金無論投資台灣或海外市場,若基金註冊地在台灣,基金贖回時 屬於台灣來源所得,所得類別為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基金贖回的 證券交易所得免課所得稅。

  但若是個人申購一檔註冊地在盧森堡的基金,無論基金投資 標的在哪,基金贖回時為海外來源所得,依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 規定,全年度海外所得加總超過100 萬元才需要計入基本所得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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