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營業人於國內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即支付予該營業人佣金。該項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係「在國內提供、在國內使用」,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所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無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代乙君辦理海外Z校之留學服務,經乙君自行向Z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後,國外Z校會給付營業人甲公司200元美金之佣金,營業人甲公司取得該佣金後,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從事提供海外遊學、留學服務,而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如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