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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16-07-13 | 點閱數: 7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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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3 02:05:02 經濟日報 記者何孟奎、蘇秀慧/台北報導

為了避免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藉以避稅,立法院會昨(12)日三讀通過所得稅修正案中的反避稅條款,企業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FC)或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灣,都要視為境內公司來課稅。

財政部表示,為減少衝擊,此項所得稅修法將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國際版肥咖(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落實稅務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以及子法規劃與宣導完成等三前提下才會實施,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財政部表示,此一新制會讓企業逐步適應,並兼顧產業發展。由於國際間CRS制度2018年才會上路,因此反避稅條款最快後年上路。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郭宗銘表示,企業運用境外免稅天堂或製造假外資身分等手法逃避稅負,不僅是台灣的問題,更是近年來國際反避稅措施的主要打擊對象;我國通過反避稅條款,再加上既有的移轉訂價及資本弱化法令,使台灣取得打擊跨國避稅行為的一大利器。

財政部表示,我國建立反避稅制度,有助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稅收,也讓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的企業未來可適用兩岸租稅協議,享有租稅優惠並避免重複課稅,保障台商權益。根據財政部估計,一年可增加60億到70億元的稅收。

依據新規,CFC制度規範我國營利事業與關係人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50%以上的外國企業,或有重大影響力,當年度盈餘要併入母公司課稅。PEM制度則是登記在租稅天堂的本國企業,決策營運與財報都在台灣,卻假扮為「外資」,未來將視為我國的企業,並會要求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所稅。

財政部研議中的「豁免條款」將排除兩種企業,一是有實際經濟活動的非紙上公司,二是獲利太少的公司,因此中小企業營收太少就不會受到衝擊,同時也會有虧損扣抵或避免雙重課稅等配套措施。

 


以下為2016年7月13日,財政部新聞稿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今(12)日三讀通過建立反避稅制度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修正案。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係為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制度,以建構更周延之反避稅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建立CFC制度部分

(一)為避免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以遞延課稅或規避稅負,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明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二)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稽徵遵循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CFC於當地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

(三)為正確反映CFC可供分配盈餘,明定CFC各期虧損得於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並明定已依CFC制度認列收入課稅之投資收益,於實際獲配時不再計入課稅,及提供國外稅額扣抵機制,以避免重複課稅。

二、建立PEM制度部分

(一)為防杜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藉於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境外公司,轉換居住者身分,規避應申報繳納之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3條之4明定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相關作業。

(二)有關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認定要件如下:

1、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內。

2、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我國境內。

3、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三)未來PEM制度實施後,除可避免我國稅基受侵蝕外,亦有助於PEM在我國境內之企業認定為我國居住者,而享有適用兩岸租稅協議減免稅優惠之權利,兼顧保障臺商權益。

三、配套措施   

為避免實施反避稅制度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該制度將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包括星、港)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施行,所得稅法第126條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建立反避稅制度,可防杜跨國租稅規避,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稅收,亦有益於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適用兩岸租稅協議之權利,保障臺商權益。該部將配合本案完成立法,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召開座談會,廣徵各界意見,以消除企業疑慮,減輕衝擊。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旭峯 聯絡電話:2322-7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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