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房屋,全國合計4戶以上者,可選定3戶以內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適用「自住房屋」房屋稅稅率,但選定結果並不表示該房屋坐落之土地,亦同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因該二者之法令規定適用條件、申請期限及稅率皆不相同,並不會因為選定課徵自住房屋房屋稅稅率後,該房屋坐落之土地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
為使納稅義務人了解二者之差異,該部彙整適用「自住房屋」房屋稅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之稅率、要件及申請期限等比較如下表:
「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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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房屋稅「自住房屋」 |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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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
1.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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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條件 |
用途 |
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
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
居住或設籍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實際居住使用 |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辦竣戶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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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所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所有房屋合計3戶以內 |
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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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
不限 |
都市土地: 300 m² 非都市土地: 700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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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產權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 |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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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
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 |
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次年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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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起日 |
當月或次月起適用(註2) |
9月22日前申請全年適用 |
註:1.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供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則不受1處之限制。
2.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適用之稅率,依各縣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或徵收細
則規定從當月或次月起改課。
新聞稿聯絡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薛股長翠香
聯絡電話:02-23949211分機261
發佈單位: | 財政部賦稅署 |
張貼日期: | 2015-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