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符合下列條件,則保險業務員自公司所領之佣金收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之費用。
一、保險業務員與公司間,雙方必需訂定承攬契約書,由保險業務由獨自承攬業務並自負盈虧。
二、保險業務員自負盈虧要件為:
(一)自行負担資金風險; 且
(二)自備工作場所、工具及設備。
三、保險公司必需具備之要件:
(一)未提供該保險業務員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且
(二)未無償提供處所備保險業務員作為聯絡使用;且
(三)未無償提供場所、工具及設備供保險業務所使用;且
(四)未劃定公供區域供保險業務員使用。
或不符合上述三要件,則其所得即為「薪資所得」,應依相關規定填報扣免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