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就一般商業習慣而言,交際費係營利事業從事營利活動過程發生的費用,通常具備下列特性:
原新聞稿出處:藝品中心為招攬業務,與旅行社約定免費提供觀光旅遊團餐點之支出,屬交際費性質
臺灣風光明媚,吸引大批觀光客前往各風景區旅遊,部分藝品中心為增進銷售額,與旅行社約定可免費提供來訪觀光旅遊團餐點,該餐費之支出究應屬交際費或其他費用?
本局表示,就一般商業習慣而言,交際費係營利事業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具有「任意支付」以期待增加「未來交易」之目的,且通常與獲致營業收入「無必然因果關係」。查藝品中心為招攬業務,與旅行社約定免費提供來訪旅行團遊客餐點之支出,係基於未來交易之目的而支付,獲得免費餐點之觀光客未必會購買藝品中心之商品,性質與一般營利事業招待客戶餐飲支出,以期增加獲利機會並無不同,所以,該項餐點支出應屬交際費之性質,尚非屬促銷獎勵金,不能以其他費用列支。
本局提醒業者注意上開規定,以正確科目申報相關費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更新日期:2015/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