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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15-10-01 | 點閱數: 3614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建立正確課稅憑證制度,營業人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予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營業人如有違反規定,將分別遭受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99年間進貨金額合計1,0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且同期間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國稅局查獲,依查得之進貨金額認定漏報銷售額1,000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按漏稅額處罰鍰75萬元;另就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計50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漏進之行為罰與漏銷之漏稅罰應從一重處罰,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駁回其訴,判決理由指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銷貨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非一行為,且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間,亦無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屬漏稅行為之方法結果情事,自不生從一重處罰之情形。國稅局核定,並無違誤。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皆應依規定取得及開立憑證,以免違反相關稅法規定,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23111轉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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