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的所得是採年度計算的概念,因此,以往年度的虧損原則上是不能列入本年度計算扣除,除非營利事業同時符合1.屬公司組織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4.如期申報等4項要件,才能適用盈虧互抵,也就是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南區國稅局表示,上述所提的「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指的是營利事業虧損及申報年度均應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也就是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依法取得憑證。
南區國稅局表示,上述所提的「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指的是營利事業虧損及申報年度均應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也就是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依法取得憑證。 至於實務上營利事業雖有進貨、費用支出等實際交易事實,卻因疏忽而發生未取得憑證或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憑證時,究竟符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呢?
該局針對這個問題提出說明,營利事業的進貨、費用或損失,依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例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如能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而且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來證明有實際交易的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沒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之情形,就可以視為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然可以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的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平時交易應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據以詳實入帳,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冊簿據憑證及會計紀錄,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 06-2298036
發佈單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5-07-13
檢視日期: 2015-07-13
更新日期: 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