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新北市政府受理公司辦理印鑑變更程序,自即日起有異動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為杜絕公司因辦理印鑑變更而衍生相關爭議,自本(104)年3月1日起,公司臨櫃辦理印鑑變更,若負責人未能親自辦理時,需檢附「委託書正本」及「送件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憑辦,另領件人需持身分證正本憑核。
二、若公司已委託代理人(會計師或律師)辦理印鑑變更,且出具委託代理人辦理之委託書,則不用另外檢附「印鑑變更委託書」,但仍需檢附「送件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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