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李小姐來電詢問其服務的甲營造公司因財務調度而向同業乙公司借款,甲公司支付利息給乙公司時,究竟是該向乙公司索取統一發票,還是甲公司應該開立扣繳憑單給乙公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時,會涉及營業稅及所得稅兩方面的問題,
【營業稅部分】依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釋,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非屬其經營業務所產生之營業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所得稅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
所以,李小姐所服務的甲公司支付給同業乙公司借款利息時,必須扣繳稅款及申報,還須填發扣繳憑單給乙公司。
該局日前查得A公司向其關係企業借款,每月支付50多萬元的利息,A公司誤以為只要取得關係企業開立的統一發票作為支出憑證即可,而未依規定扣取10%稅款繳納並列單申報,國稅局除通知A公司必須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還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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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營利事業來電詢問:該營利事業本年度有筆利息支出,有關該筆利息支出,取得利息收入之營利事業已開立統一發票給該營利事業,問及該營利事業針對該筆利息支出,是否還要開立扣繳憑單?
國稅局答覆,有關所詢事項可以分以下三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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