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取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節能減碳並推廣自行車健身之風氣,另考量自行車出租業交易時間常過於匆促,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有其困難之處,是基於簡政便民考量,財政部於98年3月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700566180號令釋,將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視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時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不論出租自行車銷售額是否達到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均准予免用統一發票。但如有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其自行車出租收入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