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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14-07-03 | 點閱數: 2879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本(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項授權財政部訂定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財政部已依上開規定於本年6月29日訂定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並自同年7月1日生效,主要內容如下:
一、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1. 房屋無出租使用。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二、房屋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財政部說明,有關上開自住房屋訂為全國合計3戶以內,係衡平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屬社會常態,或夫妻因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因素有分住二處之需要等情,是類房屋應認屬自住使用房屋,又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稅負及影響地方財政,爰明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屬自住之房屋,全國以3戶為限,以符合量能課稅並落實居住正義。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房屋稅徵收率係由各地方政府視地方實際情形在法定稅率範圍內自行規定,以往各地方政府對於自住及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均按法定最低稅率(即1.2%)課徵,上開條文修正後,自住房屋仍維持按1.2%課徵,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由原1.2%~2%,提高為1.5%~3.6%,私人醫院診所及專門職業事務所由原1.5%~2.5%,提高為3%~5%;另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期藉增加房屋持有稅負,以抑制囤房,並維護租稅公平。據瞭解,各直轄市、縣(市) 刻積極配合上開條文之修正,研擬修正其房屋稅徵收率。

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佳蓉
聯絡電話:(02)2322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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