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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北誠 - 稅務宣導 | 2014-07-03 | 點閱數: 5903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個人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若不超過標準,可免納所得稅,如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則超過部分之所得應列入薪資所得,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如果無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於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課稅,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而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可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1. 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且延長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該分局說明:前例張君於甲公司所領取定額加班費每月6,000元,應併張君薪資所得申報納稅。王君於乙公司依實際加班時數,所領取加班費,若未超過標準,則可免納所得稅 。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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