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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 北誠 - 稅務宣導 | 2014-06-13 | 點閱數: 344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會計師年度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合計在10件以上者,於5月31日(適逢例假日,順延至6月3日)前可在半數內報准延期至6月30日前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但採網際網路申報案件無須申請即可延期提示,且不受1/2之限制。
該局說明,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如未能如期提出查核簽證報告,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營利事業將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及第37條交際費限額較高之規定。另偶有營利事業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而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才繳納案件,打著可以賺得2日利息之如意算盤,殊不知此舉屬逾期繳納案件,當年度申報案件視同普通申報案件,影響盈虧互抵權益,真可謂因小失大。
該局呼籲,採用網際網路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會計師簽證案件之查核簽證報告可於6月30日前提出,免申請不受限,便利又省事!
(聯絡人:審查一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為所得稅法第39條所明定。所謂「如期申報」,係指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

南區國稅局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全年所得額1,900萬元,扣除前10年虧損1,000萬元,列報課稅所得額為900萬元,雖該公司於102年5月31日完成結算申報,但卻遲至6月3日繳納稅款,已不符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所以該局否准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重新核定課稅所得額為1,900萬元,並補稅170萬元,無法享有合法節稅之效果。

國稅局呼籲適用盈虧互抵之營利事業,除應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外,別忘了還要如期繳納稅款,否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將無法享受盈虧互抵之優惠。

發布單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9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審核 06-229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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