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A君未辦理營業登記,於境外設立一人公司,並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全球各地消費者上網訂購由其撰寫之軟體,於確認消費者刷卡付費後,將軟體授權碼傳輸予訂購者,訂購者於網站上下載所訂購之軟體,即完成交易。經該局查獲A君之境外公司網際網路IP位址係我國境內中華電信公司所有,由A君本人申設、使用及管理,且價金均匯入A君於我國境內銀行帳戶。由於A君於我國境內確有提供勞務收取報酬之營業行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該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解釋,透過我國境內設置之網際網路銷售勞務予境外個人或事業,該銷售行為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其營業稅部分雖適用零稅率,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其銷售額屬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透過網際網路銷售商品(貨物或勞務),其交易資料均屬稽徵機關可掌握之課稅資料,銷售者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未依規定辦理者,一經查獲,將依法補徵稅款,如涉及違章逃漏,並將依法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98019
Q;國稅局可以查得的國內銀行境外分行(即國內銀行OBU)帳戶的資料嗎?
A:依據94年06月03日行政院金管會金管銀(五)字第0940012722號函,說明二。內文如下:「…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依法查調 OBU 之客戶資料,應逐案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函請銀行 OBU 配合辦理。至於其他各機關函查銀行 OBU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應依本會 94 年 3 月 2 日金管銀 (一) 字第 0948010240 號令規定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