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將營建工程委由承包商施作,承包商所取得之工程廢料,如直接折抵工程款,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包商,但不少營業人,僅向承包商取得折抵後工程淨額之統一發票,以致發生未給予工程廢料之銷項憑證及取得同額工程款之進項憑證情事,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99年間將路面修護工程總價640萬元發包給乙公司,並就該路面刨除剩餘之材料折抵應給付乙公司之工程款40萬元,由乙公司開立銷售淨額600萬元之工程款發票予甲公司,但上述交易無異是甲公司以該刨除料為買賣標的出售予乙公司,該刨除料折抵價值由工程款中扣除,僅是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計算方式,並非工程總價之減少,乃認定甲公司銷貨漏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40萬元,予以補徵營業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從重處罰;另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40萬元部分,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再提醒,定作人將工程發包給承攬人時,如有以剩餘材料折抵工程款情形,切勿七折八扣,僅以淨額取得進項憑證,應注意依規定給予剩餘材料之銷項憑證及依規定取具全部工程款之進項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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