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103060管理顧問業」、「J202010產業育成業」、「J601010藝文服務業」及「J701040休閒活動場館業」之營業項目,如有從事對外招生、收費及授課,或對外販售物品並附含各類教學課程,且其各課程合計修業期程達30日以上者(含可銜接採認視為連續課程者,並依定型化契約所載明內容為認定標準),即屬短期補習班。
二、前項4行業已從事屬短期補習班行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習班立案登記,並自即日起至102年6月30日止,應完成補習班登記立案,如未完成立案登記,仍以上揭方式招生授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結合教育、建管、消防及經濟等各主管機關以聯合稽查方式處理。
三、若有疑問請洽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2642~2647或2636、2786、2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