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指出,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構團體捐贈,係屬受贈機構團體之其他收入,捐贈單位於給付時可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如受贈單位為境外營利事業或機構團體時,該項受贈所得亦屬境外營利事業或機構團體之其他收入,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捐贈單位於給付時應按20%扣繳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