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文號: 財政部102.07.11台財稅字第10204579480號 摘要: 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申請先退後審。
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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