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縱使工程款未收訖,仍不影響其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作為義務。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承攬政府公共工程,其中工程尾款,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政府機構及報繳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系爭工程尾款因遭法院扣押,致其無從請求給付,且經結算結果,扣除違約賠償費用後,尚有不足,故其得請領之工程尾款為零,自無開立發票之義務等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查營業人因法院針對工程款核發扣押命令,致無從請求給付,尚無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之適用。又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甲公司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申報銷售額及繳納應納稅額,上述開立統一發票之法定義務與其開立後是否確能請領工程款無涉。再者,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請求之違約賠償款項,亦與承包人應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故縱如甲公司所稱工程結算結果, 系爭工程尾款扣除違約賠償費用後,尚有不足,亦不得因此而免除開立發票之義務,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承包土木建築工程之營業人,應注意按工程合約記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