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之扣繳義務人,請於102年3月20日前,將前一年度事務所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合夥人,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邇來接獲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洽詢有關轉開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攜帶之資料及注意事項,該局特別提出說明,供各聯合執業事務所參考:
1、申報時事務所應攜帶資料
2、轉開扣免繳憑單時應注意事項
該局指出,為便利聯合執業之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及稽徵機關確認各合夥人之扣繳稅額,請各聯合執業事務所配合依限辦理轉開10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盧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