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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 北誠 - 稅務宣導 | 2009-03-01 | 點閱數: 5870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納稅義務人將現金轉存親屬名下,如屬無償贈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近來查獲納稅義務人將銀行帳戶現金轉存至子女名下:

納稅義務人主張:其主張因子女生意週轉所需,故資金往來係屬借貸,並於收到國稅局調查函隔日即由子女返還該款項。

國稅務調查發現:經查該筆資金係子女用於投資股票及定存,而非生意週轉,又依子女之職業及所得資料,發現其有足夠之償還能力,卻仍未於查獲日前歸還,是受贈人已有實際允受且可自行運用該等資金,無償贈與行為成立,依法應課徵贈與稅並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父母將資金轉存至子女名下,如屬無償贈與且金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則應申報贈與稅,若於調查日後才將資金轉回父母帳戶者,仍應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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