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101年3月10日接獲民眾檢舉甲君出售新北市三重區房地,價額約950萬元,未申報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查甲君於100年12月12日將該房地以信託名義登記予乙君,惟甲君與乙君實際上係簽訂土地房屋買賣契約,並非信託契約,且購屋款亦由乙君之配偶給付,因此該房地之移轉行為應屬買賣而非信託,另查該房地原係甲君之母所有,於100年10月20日以買賣方式移轉登記予甲君,甲君於100年11月10日與乙君簽訂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持有期間未滿1年,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雖甲君於101年6月4日向稽徵機關以加計利息方式補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因檢舉人檢舉在先,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予處罰之規定,甲君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全案補徵稅款1,425,000元、罰鍰1,425,000元及另加徵滯納金213,750元,共計300餘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以不正當方法規避稅負及心存僥倖,以為稽徵機關難以追查,希望納稅義務人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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